广州市旅游商务职业学校章程
(第二次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是广州市旅游商务职业学校,英文全称是Guangzhou Vocational School of Tourism and Business,学校网址是http://www.gzvstc.net/。
第三条 学校设石溪、前进两个校区。
石溪校区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新滘西路9号。
前进校区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云桂大街5号。
第四条 学校由广州市教育局举办,经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登记,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叁亿叁仟捌佰柒拾壹万元。
第五条 学校为实施三年学制的中等职业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招生对象为应届初中毕业生。根据办学能力和社会需求,依法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为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使命,培养高素质的旅游商贸类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锻造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为全面建成“立足湾区,岭南特色,全国一流,国际影响”的现代化职业学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坚持“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办学理念,完善“校店合一”的办学模式,探索“三平台、三基地”的校企合作、产教融合运行机制,贡献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旅商方案,追求内涵式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 校训、校徽、校旗、校歌
校训:至诚 精艺 尚美 乐生
校徽:学校校徽外形为圆形。围绕广州市旅游商务职业学校在新时期的新变化、新观念,从传统与发展相结合的角度进行创意构思,沿用了“马踏飞燕”这一独特的中国国家级旅游标志,五颗星由小到大渐变,寓意学校的教学及成长是一个脚踏实地的渐进过程,学生们对服务的认识及能力的掌握从少到多、从小到大的渐变过程,具有稳固的专业质素根基。五颗星以卫星的轨迹环绕旅游主标志,寓意要办一所五星级学校,培养五星级人才,学生毕业后要创造五星级业绩。如图所示:
校旗: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旗面颜色为白色,上面分别印有校徽主体图案和“广州市旅游商务职业学校”字样和英文名称。如图所示:
校歌:《以诚以礼》。
校庆日:每年11月第三个星期六。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九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广州市旅游商务职业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推动学校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深度融合,践行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会是学校党员大会闭会期间最高决策机构,是学校党委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的原则,合理划分党小组。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是学校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委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学校党委设委员7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2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十二条 学校设校长1名(党委书记、校长分设),是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学校设副校长4名。校长、副校长均由广州市教育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聘。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学校纪委设委员5名,其中书记1名,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凡属学校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须由党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班子成员到会。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优秀青年干部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申报、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党内活动,加强场所、设施等建设。
第三章 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委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党委书记依法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决议。
(二)主持研究由党委决策的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主持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
(三)负责学校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落实“第一议题”制度,主持理论中心组学习、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谈心谈话等制度,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召集和主持党委会、党员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委定期向党员大会及上级党委报告工作。
(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履行抓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责任,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重要工作推进和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六)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关系,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七)履行党章等党内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广州市教育局任免,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依法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教师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成立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群团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分析学生思想道德状况,跟进做好有关工作。坚持把握学校德育工作正确方向,抓好各类思想文化阵地建设与管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学生日常学习生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推动意识形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第二十条 讨论研究学校重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委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干部工作的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型、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当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委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是代表全校工会会员集体利益的独立法人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维护教职工民主权利,推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参与制定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和方案。
(二)协调劳动关系,监督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女职工的特殊问题做好保护工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工会法人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协助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和慰问探视工作,调解处理教职工的矛盾纠纷,组织开展职工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工会委员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选区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党政办公室、教务科、学生科、总务科、培训科、教育教学督导室、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公室等7个内设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人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3年,由学校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聘工作。学校党务、人事、德育、宣传及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一般应为中共党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同时兼任党支部书记。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党建、行政综合办事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党建、党务公开、纪检,落实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日常工作;负责宣传、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校园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学校行政管理、内部控制、审计、综合文秘、公务接待、机要保密、综合档案管理、教育统计、校务公开、对口支援、关工委等工作。
负责干部及人事管理工作职能。负责学校机构编制、干部管理、人事管理、劳动统计、工资、社保及福利等工作;负责教职工师德师风、公开招聘、职称评聘、考核奖惩、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普法教育、信访、政务热线、协助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统战、侨务和“双拥”工作,以及服从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布置的其他工作。
(二)教务科,负责学校教学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教学管理、学生升学、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选用、招生、学籍管理、学生专业技能竞赛及竞赛承办;负责学校体育、美育、科技教育、语言文字、联合办学等工作;负责图书馆管理、联系安排高校实习生、兼课教师工作,文印工作,以及服从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学生科,负责学生日常管理及健康发展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和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制定学生行为教育管理和评价方案、制定及实施全校性主题德育活动工作;负责学生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宿舍管理、安全保卫工作、医务健康管理工作;负责学生资助管理;负责班主任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协同团委开展共青团工作,负责家校协同教育和家长学校建设管理工作,以及服从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布置的其他工作。
(四)总务科,负责学校后勤管理与服务工作职能部门。负责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基建、水电气管理、校产管理、饭堂、绿化卫生、车辆、维修、采购等工作。
负责学校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监督的职能。负责经费预决算、专项经费的申报和管理、经费收支核算、工资和奖酬金的核发、票据管理、合同管理等工作,以及服从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布置的其他工作。
(五)培训科,负责学校对外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的管理;负责学校鉴定所管理、社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技能鉴定(考工考证)工作;承接上级部门委托培训项目招生、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承接社会考试委托服务,负责非教育系统类各级各类技能竞赛组织工作,以及服从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布置的其他工作。
(六)教育教学督导室,负责学校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和教学质量监控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教学督导、诊断与改进工作、教科研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学校教学发展规划、教科研成果推广等工作;负责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统筹各级各类教师竞赛活动,以及服从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布置的其他工作。
(七)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公室,负责学校对外交流、学生就业、校外实习与校企、校校合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包括校外实习基地建设、教师企业实践、国内及境外项目,对外交流(外事工作),负责学校职教集团日常工作,统筹学生就业与创业指导、就业服务等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毕业生跟踪调查;研学实践工作,以及服从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涵盖行政工作、教学工作、学生工作、财务管理、社会培训、校企合作、信息化以及后勤服务等各个领域,推进学校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
第二十八条 学校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以广州市旅游商务职教集团为载体,校企共同育人,建设互融共生的校企命运共同体。
第二十九条 学校推进职业教育国际化工作,与国(境)外的院校和教育机构积极开展师生交流、课程共建、学分互认、互建工作站等工作,提升学校国际化水平。
第三十条 学校积极履行开展职业培训的法定职责,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专业优势,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提升学校服务社会、服务产业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工作制度,打造智慧校园,整合教育教学资源和信息技术,促进学校教育管理和教学手段的现代化。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一名,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
第三十四条 学校遵照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支持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学生团体在学校建立其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务科、教育教学督导室为教育教学行政管理部门,教学系部为教育教学组织管理机构,教研组为教师专业成长和开展教学研究的基本单位。
教务科具体负责学校专业建设和学科的教学过程管理。教育教学督导室组织开展教学督导、教育教学课题研究以及考核评估,组织教师参与校内外各类教学教研活动。
教学系部负责本专业、本学科的德育、教学、专业建设与规划、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系部教育活动和学生管理等工作。
教研组负责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以育人为第一要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 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三十九条 学校以行政班为教育教学工作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的具体组织者、教育者、指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的责任。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1+X”证书制度,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开展技能竞赛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培养适应地方经济发展需求的高素质旅游商贸类技术技能人才。专业设置和调整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教学文件,制订并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施性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组织教学活动、检查教学质量、评价教学效果、选编教材和装备教学设施。
第四十四条 学校坚持“校店合一”的办学模式,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与行业、企业在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师资培训、教师行业实践、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进行共建共享。
第四十五条 学校坚持就业与升学并重,加强文化基础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文化素质、科学素养、综合职业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
第四十六条 学校规范和加强学生实习管理,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落实实习安全管理和保障措施,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实习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计算相应的学分,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四十八条 学校加强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引导学生正确认识社会,认识自我,不断提高和完善自身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形成正确的就业观。
第四十九条 学校积极贯彻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开展艺术、体育、卫生、心理、科技、劳动等方面教育的要求,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开设劳动教育课程,设立学生社团,开展体育节、艺术节、心理月等多样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在团委指导下的学生社团管理和活动机制。学校鼓励学生组建或参加社团,积极打造品牌社团,为学生课余生活搭建多彩平台。
第五十一条 学校积极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学校不随意停课,如遇灾害性天气等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遇有其他特殊情况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三条 学校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五十四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委托其他部门、人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六条 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根据上级规定和学校发展需要,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由校长聘任并与被聘人签订聘用合同。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依法对教职工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实行新聘用教师公开招聘制度。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与聘用制度相适应的校内绩效分配制度,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薪酬、保险、福利等待遇。在努力提高办学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选聘、职称评审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考核制度,定期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或者处分的重要依据。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校支持、鼓励教师及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进修培训和学历提升,按规定落实相关费用。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聘任、培训、考核和评优等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
第六十五条 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六十六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在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后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六十七条 学生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八条 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依法办理学生退学、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的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励和处分制度,对取得优异成绩和表现突出的学生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违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思想品德评价合格、修满规定学分、实习鉴定合格、体能测试达标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七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困难学生,通过国家中等职校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七十四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是学校进步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配合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针对青年学生的特点独立开展活动,做好对青年学生的教育、引导和服务工作。主要职责为:
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团的重要会议精神,执行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织的决议、指示等;落实从严治团要求、执行“三会两制一课”,规范团的组织生活、做好团员教育管理工作和发挥团校培育作用,加强以团支部为核心的“班团一体化”建设,加强与青年教工团支部的联系;巩固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一心双环”团学组织格局,定期组织召开团代会和学代会,指导学生会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引导学生社团及相关学生组织规范发展;开展团员经常性教育、仪式教育、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活动,配合学校教育教学积极开展校园文化活动。
第七十五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学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简称“学生会”。学生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团委的具体指导下,代表学生参加学校民主管理,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开展各项有益活动,代表学生向学校反映合理意见和要求。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七十七条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核拨。
第七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使用管理和处置管理。使用固定资产包括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方式。处置固定资产包括无偿划转、有偿转让、报废、对外捐赠、置换、损失核销等方式。为规范学校各科室、系部、各实训场室以及学校内部各社团组织对占有、使用、处置的固定资产的管理,由决策机构、评审机构和常规管理机构组成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实行归口管理、各司其职。
(一)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是固定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全权决定固定资产重大建设和管理的相关事宜。
(二)固定资产评审管理委员会是固定资产管理的评审机构。由学校分管资产管理的副校长、纪委委员等人员组成,对重大固定资产建设和处置项目等进行评审。
(三)总务科是固定资产的常规管理机构。负责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的组织、协调,以及监督、规范各科室、系部固定资产管理等常规工作及职责。
第七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学校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学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十条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对财务收支、决算、绩效、预算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八十一条 学校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对接受捐赠、资助等原因增加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办理验收手续,同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所增加固定资产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八十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定期对学校进行内部审计、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及相关的专项审计。
第八十四条 法人代表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八十五条 学校实行党务、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让社会了解学校工作,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第八十六条 学校党务公开基本内容:党组织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等,党组织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干部人事管理情况,党组织抓基层组织建设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以及根据实际情况有必要公开的党内其它事项。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务公开基本内容: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学校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职工聘任以及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等。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八十八条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学校自行决定解散的,应报广州市教育局审查同意。
第八十九条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广州市教育局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广州市教育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学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①转制为行政机构的;②转制为国有企业的;③因合并、分立解散的;④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九十一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广州市教育局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划转、有偿转让、报废、对外捐赠、置换、损失核销等行为。
学校在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上级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事业单位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九十二条 学校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的。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的。
(四)因切实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的。
(五)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的。
(六)学校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的。
(七)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的。
(八)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三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需由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或校长办公会议提议方可进行,修订后的章程须经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四条 章程需修订时,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党委会议审定,并报广州市教育局备案。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九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原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